索引号 11330903002639289R/2024-153471 公开日期 2024-08-14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文字】【图解】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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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2】85号)等文件精神,会同区住建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了《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4.《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5.《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的通知》;

6.《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7.《普陀区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

8.《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9.《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规划要求。 《办法(修订)》明确了,“由区教育局牵头,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各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规定小规模小区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进行规划,并明确规定“将区教育局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区资源规划分局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二)明确部门职责。《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资源规划分局、住建局、区教育局等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明确配建规模和标准。《办法(修订)》规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要在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交付给区教育局管理和使用。

(四)规定配套园办园性质。《办法(修订)》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五)规定举办配套园的保障措施。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及区教育局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

四、新旧政策差

旧政策: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单个小区或成片开发区规模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应按0.5 -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6—12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设计规模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按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 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新政策: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单个小区或成片开发区规模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应按 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6-12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 设计规模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规划小区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旧政策: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区发展和改革局在项目审批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区资源规划分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项目用地可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R22)。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新政策: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区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区资源规划分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项目用地可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R22)。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区人民政府在土地 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 用合同。

旧政策: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审批和区资源规划分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 -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区教育局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区资源规划分局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区教育局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 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必须按省二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建设应当按照国 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新政策:第八条 区发改局立项审批、区资源规划分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区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区资源规划分局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区教育局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 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不论地上及地下,均不得出现非配套幼儿园用建筑。配套幼儿园用 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原则上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

旧政策: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交付给区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区教育局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做好机构编制配备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 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建设单位向区教育局办理幼儿园资产、建设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签署接收意见。相关部门必须凭接收 方签署的接收意见,方可为建设单位办理正式交房手续。区教育局应当在接收配套幼儿园30个工作日内,向区不动产 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新政策: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交付给区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区教育局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 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配备、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建设单位向区教育局办理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相关部门必须凭接收方签署的接收意见,方可为建设单位办理正式交房手续。区教育局应当在接收配套幼儿园30个工作日内,向区不动 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区教育局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 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修订)》适用于普陀区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法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财基科

联系电话:0580-3015644


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png

原文链接:http://www.putuo.gov.cn/art/2024/8/14/art_1229698628_1663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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