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31号)和浙江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4 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灌区农业供水成本核算,现将普陀区农业水价调整结果通知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现状灌区灌溉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设施运行维护、供水动力费、人员经费等,结合普陀区灌区主要作物类型执行分类水价。 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泵站提水灌区(灌片)为0.31元/每立方米,高效节水灌区(灌片)为 0.57 元/每立方米,自流灌溉灌区(灌片)为 0.09 元/每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费用原则上应按用水量计算,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作物面积分摊。
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另行规定。
三、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 年8 月8日
10号普发改价格〔2024〕关于调整普陀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