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2021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氢能产业强势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21〕4号)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原第二部分“谋划打造特色的总部经济。鼓励涉及氢能产业的境外跨国公司、国内龙头企业和平台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区内新购办公用房,按购房实际成交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用国有资产用房的总部法人企业,满足投资正式合同要求的,可享受企业在区内注册后的前5年免租金。在区内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根据投资正式合同给予扶持。”删除
二、将原第三部分“谋划打造特色的产业集群。鼓励涉及氢能产业的实体项目落户,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点项目,在土地成交、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等4个阶段,分别享受2万元/亩、2万元/亩、3万元/亩、5万元/亩的奖励。单个项目资金奖励期限最多5年,最高奖励为土地出让成交总价的20%。”删除。
三、将原第五部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增幅达到20%(以前3年最高值为基数),按当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将原第十九部分“附则”中,“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归属普陀的企业。”“除投产一年内企业(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补助奖励资金累计最高额及地方综合贡献执行标准参照(舟普转升办〔2020〕2号)文件执行。”删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