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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常态长效保持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区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本办法资金的支持内容和监管单位职责
本办法所称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文明创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等相关工作的财政专项经费。(此条进行了修改,原文为专门用于支持引导全区文明城市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项目的资金)
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区委宣传部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和使用计划编制,根据专项经费使用方向,按要求做好经费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明确了本办法资金的支持对象及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区属部门、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村(社区)、社会团体等。
同时对专项经费的重点支持范围进行了提炼概括,主要包括:全区文明创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等。新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条款。
重申专项经费采用预算总额控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安排专项经费使用。
(三)明确本办法经费的申报、评审程序以及使用
1.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分解,将本年度需要开展的项目的基本情况、方案、资金规模等报区委宣传部汇总。区委宣传部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审核汇总、审查评估后,确定重点投入方向,明确绩效目标,提出专项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
2.评审程序: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联合发文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
新增了“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楼堂馆场所建设等支出。专项经费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条款。
(四)明确了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进一步强化经费使用效果,加大对项目绩效的评价,要求定期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经费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明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楼堂馆场所建设等支出,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行财科,电话:0580-3062899;区委宣传部,电话0580-3012958。
图解版:
政策原文:http://www.putuo.gov.cn/art/2025/1/24/art_1229698819_1665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