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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常态长效保持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区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本办法专项经费名称
原《普陀区文明城市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为《舟山市普陀区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
(二)明确本办法经费支持对象和范围
1.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区属部门、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村(社区)、社会团体等。
2.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全区文明创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等。
(三)明确本办法经费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分解,将本年度需要开展的项目的基本情况、方案、资金规模等报区委宣传部汇总。区委宣传部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审核汇总、审查评估后,确定重点投入方向,明确绩效目标,提出专项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
2.评审程序: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联合发文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
(四)明确本办法经费的绩效评价
进一步强化经费使用效果,加大对项目绩效的评价,要求定期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经费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明确了本办法经费的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明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楼堂馆场所建设等支出,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行财科,电话:0580-3062899;区委宣传部,电话0580-3012958。
图解版:
政策原文:http://www.putuo.gov.cn/art/2025/1/24/art_1229698819_1665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