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花镇“三无”船(筏) 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机关相关部门、相关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三无”船(筏)管理,维护良好的海 上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建造、使用“三无”船(筏)捕捞、 运输、载客等违法行为,根据舟山市普陀区舟山渔场修复振 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普陀区“三无”船 (筏)清理取缔工作方案》精神和普陀区海上安全大起底大 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桃花镇“三无”船(筏) 巡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桃花镇“三无”船(筏)巡查管理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桃花镇“三无”船(筏)巡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渔业安全稳定,维护良好的海上生 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建造、使用“ 三无”船(筏)捕捞、 运输、载客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舟山市普陀区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 调小组办公室《普陀区“三无”船(筏)清理取缔工作方案》 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有堵有疏”的原则,做好辖区内“ 三 无”船(筏)的巡查和管理: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三无”船(筏)专项清理取缔,进一步健全 完善涉海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以乡镇属地管理为 主体,以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管为依托,并以渔民群众相互 监督为基础,建立长效“三无”船(筏)巡查、管理机制, 有效清理整治全镇“ 三无”船(筏),坚决打击取缔使用“ 三 无”船(筏)从事生产作业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规范 船舶安全管理。
二、管理对象
辖区内“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 船(筏)。包括海上和陆上摆放的未纳入属地政府管理的从 事渔业捕捞的养殖、摆渡、捡螺船、垃圾清理船,未符合相 关规定纳规的玻璃钢小快艇,海事、港航部门不认可的工作
艇,但是用于围网作业子母船除外。
三、巡查人员
桃花镇政府落实辖区内码头、港口、岙口及滩涂专职巡 查人员 1 名,相关村各落实兼职人员 1名。
四、巡查要求
每天至少一次对桃花镇辖区内码头、港口、岙口及滩涂 进行全面巡查。如在海上发现有从事捕捞的养殖、摆渡、捡 螺等活动的“ 三无”船(筏),镇政府联合渔政渔监部门予 以清理取缔。对在岸上公共区域集中停放的未装载捕捞设备 的“ 三无”船(筏),镇政府逐船登记造册,建立一船一册 档案(档案中必须有所有人信息、具体停放位置及照片等), 要求船(筏)船东必须签订承诺书,明确在岸船(筏)不得 下海作业。同时,加强对在岸“三无”船(筏)监督管理, 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巡逻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拆 解,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内容
采取“陆上巡,港口(岙口)清,海上查”相结合方式, 开展联合专项集中整治,由镇政府牵头,海洋与渔业、港航、 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全力协同配合。按照“全面巡 查、集中清理、围点打击”的原则,重点打击在港口、岙口、 滩涂海域停泊的“ 三无”船(筏),发现一艘拆解一艘,全 面清理取缔“ 三无”船(筏)。对于在岸上摆放的“ 三无” 船(筏),在青龙村的勃鸪门设置统一的集中摆放点,并安
装监控进行 24 小时的录像监控,今后如果新增“ 三无”船 (筏)集中摆放点的,必须及时安装监控,并每周派出人员 进行巡查。
六、本制度由桃花镇渔农业渔农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涉及内容若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 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