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2023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清理范围、内容
(一)清理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名义制发的1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主要依据已被明文废止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重点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结果
(一)保留108件;
(二)废止(失效)36件;
(三)修改7件。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需修改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二)废止(失效)的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实施日期说明。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解读人: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中心 翁梦蝶,联系方式:0580-3010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