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通告》根据《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明确了十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如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军事设施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明确了普陀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普陀城区:
以江湾滨海公园、炮台岗、南中山、武尖山、观潮路、潮音街、东部海岸线、滨港路、滨海大道为界及鲁家峙岛相关区域,本岛西起江湾滨海公园-天吴隧道-新塘村-东塘线,北起观潮路-海洲北路-海印北路-潮音街,东至海洲路沿海岸线,南至滨港路、滨海大道;鲁家峙岛西起西部沿海岸线,北起海岸线-鲁家峙5号河东岸-鲁滨路-鲁家峙海底隧道南口西侧-红山路沿海岸线,东至东部海岸线,南至南部海岸线,涉及东港街道、沈家门街道。(黄线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具体详见下图)

普朱城镇:
普陀山岛、洛迦山岛、朱家尖岛(除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南侧空地和朱家尖寺岙安置小区西侧空地外)(黄线范围内(除红色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具体详见下图)。

(二)禁止燃放品种
源头非法类:禁止燃放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
专业燃放类: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超标危险类: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危险产品。
(三)燃放时间规定
1.在禁放区,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
2.特殊天气:遇到污染天气预警,根据应急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安全管理
1.燃放安全。
主体责任:市民及单位应严格遵守禁放规定,强化安全燃放意识,践行文明燃放行为。
禁止行为:
①不得从非法销售点购置烟花爆竹;
②燃放时禁止嬉戏打闹,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③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沿港船舶等投掷烟花爆竹;
④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⑤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⑥燃放后须及时清除残留物。
告知义务: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宣传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销售安全要求
许可管理: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单位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核准地点经营,严禁超范围销售。
禁止行为:①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经营许可证;②严禁伪造、变造许可证或使用假冒证件。③严禁违法通过互联网销售、购买烟花爆竹。
3.运输安全规定
禁止行为:①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②禁止邮寄或通过托运行李、包裹、邮件夹带烟花爆竹。
配送要求:零售单位烟花爆竹须由批发单位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统一配送、回收,并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4.储存安全规范
场所要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专门储存场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储存存放烟花爆竹。
禁止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5.产品安全标准
质量要求:销售产品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备完整产品标签。
类别限制:仅限销售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三、关键词解释
禁放区:任何时间情况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刘赞
联系电话:0580-380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