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
受委托单位: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2023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所属的审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审计监督的具体工作。”的规定,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委托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受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委托可以在舟山市普陀区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在委托范围内以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的名义行使审计监督检查权。按照《审计法》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的名义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检查权;
2.对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审计监督检查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违法实施审计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可以解除委托;
3.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应组织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确保每位执法人员都能胜任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4.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为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
(二)舟山市普陀区审计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只能在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审计监督检查权;
2.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在履行审计监督检查权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监督行为;
3.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应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因行政执法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均由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承担;
4.主动接受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的审计执法工作,及时报告审计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
5.按规定要求及时向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执法资料。
四、终止条款
如果舟山市普陀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的职责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接受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的委托,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则应终止履行本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