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精神动力的决定》,要求各级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指导,推动完善劳动模范激励政策,落实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医疗补助、疗休养和健康体检等待遇。
区委区政府历来关心关爱劳动模范,注重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领头雁作用。目前我区的全国、省部级、市级劳模均享受春节慰问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等待遇,省内多个县区也已落实本级劳模相关待遇,我区的区级劳模除表彰时获得一次性奖金外,尚未享受相关配套待遇。为进一步提升劳模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在全区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社会氛围,有必要落实区级劳模的相关待遇。
二、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舟山市普陀区区级劳动模范,包括舟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体涵盖以下几类人员:
1、在职区级劳模:享受春节慰问金、医疗补助等待遇。
2、离退休区级劳模: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区级劳模,除享受春节慰问金和医疗补助外,还可享受每月150元的荣誉津贴。
3、晋升为全国、省、市级劳模的区级劳模:若区级劳模获得更高层次的劳模称号,则按最高一档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不累计享受。
三、享受待遇资格审核
区级劳模享受春节慰问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的资格由区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工会)负责审核和报批。
若区级劳模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荣誉称号,则从撤销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
四、待遇内容
1、春节慰问金:区级劳模每年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600元。
2、荣誉津贴: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区级劳模,每月可享受150元的荣誉津贴。
3、医疗补助:参加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区级劳模,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予补助。
未参加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区级劳模,其医药费由镇、街道、管委会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五、经费保障
区总工会:负责区级劳模春节慰问金的发放,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区财政:负责列入社保和医保的区级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确保资金通过社保和医保机构落实。
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未列入社保和医保的区级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总工会;
解读人:经济权益保障部部长陈珍静;
联系方式:0580-301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