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开展2025年舟山市普陀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想抽检细则进行公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头部防护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
一、组织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舟山市普陀区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四、抽检场所
日用品店、劳保用品等场所。
五、抽样程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见下表。
序号 | 商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1 | 头部防护安全帽 | 检样2顶,备样2顶 |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4)样品抽取、运输和贮存时,避免受到撞击、曝晒、雨淋、抛摔和重压,远离热源、臭氧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
(5)本次监督抽查,产品样品检测后已经破坏,由承检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检测标准
检验依据:GB 2811-2019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七、检测商品及检测项目
检验项目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复检用样品 |
1 | 头部防护安全帽 | 检测标准: GB 2811-2019 | 基本性能/帽箍、基本性能/吸汗带、基本性能/下颏带 尺寸、基本性能/帽壳、基本性能/部件安 装、基本性能/质量 (不包括附件)、基本性能/帽壳内 突出物、特殊性能/侧向刚 性 | 备样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八、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