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单位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辖区内销售的床上用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抽检场所
床上用品的经销店、专卖店、批发市场等流通领域。
五、抽样程序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条/套/个) | 检验样品数量 (条/套/个) | 备用样品数量 (条/套/个) | |
1 | 无填充物床上用品 | 床单、被套、床罩、 毛巾被 | 2 | 1 | 1 |
枕套 | 3 | 2 | 1 | ||
毯子 | 2 | 1 | 1 | ||
配套床上用品 | 2 | 1 | 1 | ||
2 | 有填充物床上用品 | 绗缝制品 | 2 | 1 | 1 |
被类 | 2 | 1 | 1 | ||
枕、靠垫类产品 | 3 | 2 | 1 |
2 检验依据
表2 床上用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2009 |
2 | pH值 | GB/T 7573—2009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 18401-2010 |
4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2013 |
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8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9 | 耐唾液色牢度 | GB/T 18886—2019 |
10 | 燃烧性能 | GB/T 14644—2014 |
11 | 重金属 | GB/T 30157—2013 |
12 | 邻苯二甲酸酯 | GB/T 20388—2016 |
13 | 金属针 | GB 31701—2015 |
14 | 附件锐利性 | GB/T 31702—2015 |
15 | 附件抗拉强力 | GB 31701—2015 |
16 | 纤维含量 | GB/T 2910(所有部分) FZ/T 01057(所有部分) FZ/T 01026-2017 FZ/T 01101-2008等 |
17 | 异味 | GB 18401-2010 |
重金属:仅适用标注A类且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邻苯二甲酸酯:仅适用标注A类且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耐唾液色牢度:仅适用于A类婴幼儿纺织产品。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注1: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1.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2.抽查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编号;3.产品超出标准适用范围;),仅考核纤维含量、GB18401-2010、GB 31701-2015涉及的规定项目。
注2:产品明示的产品质量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
注3:纤维含量判定:耐久性标签与吊牌信息不一致且未在抽样单上明确时,按耐久性标签考核。
注4:纤维含量复检启用原样,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除纤维含量外,其余检验项目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2796—2021 床上用品
GB/T 22864—2020 毛巾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32605—2016 羊毛、羊绒被
GB/T 33734—2017 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
FZ/T 34003—2011 亚麻床上用品
FZ/T 61002—2019 化纤仿毛毛毯
FZ/T 61004—2017 拉舍尔毛毯
FZ/T 62016—2009 无捻毛巾
FZ/T 62019—2012 工艺绗缝被
FZ/T 62028—2015 针织床单
FZ/T 62031—2015 针织被套
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81005—2017 绗缝制品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