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单位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辖区内生产销售的配装眼镜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抽检场所
生产配装眼镜的经销店、专卖店。
五、抽样程序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样品应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制作。被抽样生产者应提供所用镜片的产品标志或包装袋并进行签章确认。
抽取样品2副,其中1副为检验样品,另1副作为备用样品,该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同时包含球镜顶焦度和柱镜顶焦度。
2 检验依据
表1配装眼镜(定配眼镜)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GB 10810.1-2005 | |
2 | GB 13511.1-2011 | |
3 | QB/T 2506-2017 | |
4 | GB 13511.1-2011 | |
5 | GB 13511.1-2011 | |
6 | GB 13511.1-2011 | |
7 | GB 13511.1-2011 | |
8 | GB 13511.1-2011 | |
9 | GB 13511.1-2011 | |
10 | GB 10810.1-2005 | |
11 | GB 13511.1-2011 | |
12 | GB/T 14214-2019 | |
13 | GB 10810.3-2006 |
注:a、仅适用于含外方棱镜度的定配眼镜;
b、仅适用于使用多焦点镜片的定配眼镜
执行其他标准或未明示执行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GB13511.1-2011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原样品。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时,应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同时向下达任务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QB/T 2506-2017《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
GB/T 14214-2019《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