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008737926X1/2025-153630 公开日期 2025-05-2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其他公告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公示《舟山市普陀区学生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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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一、组织单位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辖区内销售的学生用品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学生用品分类:

1、擦消类:修正带、修正液、修正笔和橡皮擦。

2、胶粘类:固体胶、办公用胶水。

3、笔类:油墨圆珠笔和笔芯、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自来水笔、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记号笔、荧光笔、白板用记号笔、铅笔、活动铅笔。

4、画笔类:蜡笔、油画棒。美术颜料:丙烯画颜料、水彩画颜料、固体水彩画颜料。

5、 课业簿册簿册(在生产企业抽取)

四、抽检场所

批发市场、超市、新华书店、文具店等

五、抽样程序

5.1抽样方法

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商品为抽检批。

5.2抽样数量

文具(擦消类、胶粘类、收纳类、笔类、画笔、美术颜料):抽取相同规格的样品3个(块、盒、支),其中1个(块、盒、支)为备样。

簿册: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4本,其中7本作为检验样品,另7本作为备用样品。

5.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所抽样品均采用防潮材料包装,运输中应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件,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六、检测标准

1、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2022.02.01开始生产的产品)

2、QB/T 4154-2010   修正带

3、QB/T 2655-2020   修正液

4、QB/T 2309-2020  橡皮擦

5、QB/T 1961-2011  办公用胶水

6、QB/T 2857-2007  固体胶

7、GB/T 26714-2019   油墨圆珠笔和笔芯

8、GB/T 37853-2019   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9、QB/T 2625-2011    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10、GB/T 32017-2019   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11、GB/T 26717-2011   自来水笔及其笔尖

12、QB/T 2993-2015    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13、QB/T 2777-2015    记号笔

14、QB/T 2778-2015    荧光笔

15、QB/T 2859-2018    白板笔

16、GB/T 26704-2011   铅笔

17、QB/T 1336-2000  蜡笔(画笔)

18、QB/T 2586-2014  油画棒(画笔)

19、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20、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2023.08.01实施)

七、检验项目

 

1、学生用品  

1 文具

序号

类别

检验依据

项目

 

备注

1

擦消类:修正带、修正液、修正笔和橡皮擦。

1、GB21027-2020(2022.02.01后生产的产品)GB/T 22048-201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3、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2023.08.01实施)

 

1、可迁移元素)2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擦消部位

2

胶粘类:固体胶、办公用胶水

不适用于:标注有“不适用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办公”类似字样的产品。

3

笔类:油墨圆珠笔和笔芯、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自来水笔、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记号笔、荧光笔、白板用记号笔、铅笔

墨水;其中铅笔、活动铅笔为铅芯

4

蜡笔、油画棒

随机抽取一色对棒体部位进行检测

 

 

八、判定原则

(1)当商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商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商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4)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判定标准规定的,判定该样品本次监测受检项目质量合格。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该批样品质量不合格。

九、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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