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008737926X1/2025-153631 公开日期 2025-05-2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其他公告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公示《舟山市普陀区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2  14: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一、组织单位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辖区内销售的玩具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抽检场所

批发市场、超市、新华书店、文具店、母婴用品店等

五、抽样程序

5.1抽样方法

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商品为抽检批。

5.2抽样数量

玩具:抽取相同规格的样品2个(盒),其中1个(盒)为备样。

5.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所抽样品均采用防潮材料包装,运输中应防止机械碰撞或接触锐利物件,保证包装完好及样品不受污染。

六、检测标准

1、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2、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3、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4、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5、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2023.08.01实施)

七、检验项目

1、.玩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边缘

GB 6675.2-2014 4.6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2

尖端

GB 6675.2-2014 4.7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3

可迁移元素

GB 6675.1-2014 5.3.3/5.3.5

GB 6675.4-2014 4.1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仅做主要材质或高风险部位一组

4

增塑剂

GB/T 22048-2015

GB/T 22048-2022

(2023-08-01实施)

 

A

强制性条款

1#

备样

仅做主要材质或高风险部位一组

 

八、判定原则

(1)当商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商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商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4)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判定标准规定的,判定该样品本次监测受检项目质量合格。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该批样品质量不合格。

九、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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