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8期)
发布日期: 2025-05-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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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5330900300830769ZX的葱抽检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孙祖尧)销售的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怀疑是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或未过休药期。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葱已销售完毕,故对该批次葱不再予以没收。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规定的小食杂店认定范围。另在本局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说明情况,且涉案葱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6元;二、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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