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我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普陀”市政。按照市、区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房屋市政工程房屋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
1.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1.2.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5号);
1.2.6《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1.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493 号)
1.2.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 号)
1.2.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2.10《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 年5 月28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得通过)
1.2.11《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政发[2005]59号)
1.2.132《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普政发[2011]54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陀区规划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事故、房屋拆除事故、起重设备事故等。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1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⑴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③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⑵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①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③区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⑶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①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 市、区) 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③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⑷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①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市政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1.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一旦发生紧急突发事件,需启动《预案》时,能够做到通讯联络及时畅通,指挥调动灵活,运转高效,救援有力。
1.4.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预防作为市政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建立和不断完善各项应急机制和保障措施,做好应对市政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装备、技术和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区内重点工程、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段和敏感区域监管。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1.4.4功能实用,技术科学。应急救援工作要以能够实现及时、快速、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设定应急救援信息传递系统的功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不断改进完善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应急警戒疏散队、应急处理抢险救援队、应急救援专家组。
2.1.1区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普陀供电分局、普陀电信公司负责人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领导。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区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⑵统一指挥全区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⑶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⑷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
⑸向区委、区政府、市住建委、市应急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1.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及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区发改局:与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共同支持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警戒、撤离区域治安管理;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
区住建局:牵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
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市政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市政、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区卫健局: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地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统计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与处置;对遭受事故严重影响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和参与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区气象局: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服务。
普陀供电分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普陀电信公司:做好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在事故中被破坏的公用电信网通信设备。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1.4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为区指挥部办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根据区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召集区指挥部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
2.1.5 现场指挥部职责
根据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1.6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1.7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理抢险救援队职责
由区属建筑业企业应急抢险救援队组成,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1.8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警戒疏散队职责
由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科室)人员组成,日常值班人员同时不少于2人,按照职能负责做好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警戒疏散队要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事态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等工作。
2.2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
3.1.1 预警条件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的气候环境预警信息条件;
2)上级政府部门发出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通报的预警条件;
3)企业险情或事故征兆的预警条件以及重复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预警要求;
4)对所管辖的建筑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地监督检查时所发现的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事故征兆的预警条件。
3.1.2 预警方法
针对可能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风险,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险情所涉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同时指令作业现场管理部门应开展风险分析,判断风险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状况,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报告、早处置,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发布相应的预警,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1.3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发布可通过公告、电话、手机短信、微信、召开会议等形式向所管辖的建筑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地发布。
3.2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区住建局应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市政,进一步实施“ 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市政,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市政、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市政、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3预警行动
区住建局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区住建局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市政、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刻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政、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市政、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市政、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处置程序
⑴发生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与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及应急抢救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视事故发生程度设置急救点区、人员疏散区、警戒区等。
⑵召集、调动抢救力量,各部门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后,立即响应,派遣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到达指定位置聚集,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安排;
⑶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确立的基本原则,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抢救,并且要与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⑷当现场现有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能满足应急行动要求时,现场指挥应及时向房屋市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请求支援;
⑸事故发生时,必须保护现场,对危险地区周边进行警戒封闭,按本预案营救、急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当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采取视伤员的伤情进行急救措施;若事故严重时,要及时向120急救中心报警,并说清伤员的具体伤情,以便医务人员采取急救措施。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应立即调用应急力量将死亡人员转移到指定位置,并了解事故情况,采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材料,并将现场封存以备事故调查工作。
4.2.2处置措施:
⑴接到报警,接警人应问清事故报告人姓名、岗位和联系电话;问明事发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主要事故性质及对救援要求,同时做好记录;向上级报告。
⑵应急处理抢险救援队立即赶赴现场,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⑶事故发生后,警戒疏散队根据事故扩散范围建立警戒区,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在警戒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除消防、医疗、应急处理人员、岗位人员、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警戒区。
⑷事故现场情况研判:快速判断事故的危险性、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制定相应救援方案。
⑸警戒疏散组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事故无法控制时,所有人员应撤离事故现场。
⑹保护好事故现场,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障救援队伍、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同时,协助发出警报、现场紧急疏散、人员清点、传达紧急信息、事故调查等。
⑺伤员进行现场救护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区住建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2)区住建局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2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市政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3信息报告电话
普陀区住建局值班电话:0580一3067378
应急救援电话;0580一3067378
4.4应急响应
4.4.1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⑴Ⅳ级及Ⅳ级以上的事件;
⑵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普陀区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⑷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4.4.2应急程序
⑴ 区“110”接警台或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报警后,办公室立即转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长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指示办公室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集中办公,并立刻派人进驻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
⑵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⑶现场指挥部紧急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⑷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接受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⑸必要时,及时请求各方救援力量支援。 区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⑹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⑺及时向区政府、市住建委、应急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⑻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不得临阵脱逃。
⑼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⑽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⑾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⑿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指导进行现场后期处置工作。
⒀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⒁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要协调相关部门对损毁的房屋市政工程进行修复和重建工作,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公共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间接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评估,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要求:
⑴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络。
⑵车辆、船只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进行行驶和停放(停靠)。
⑶各专业救援队伍成员应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4.5信息发布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区新闻办、区委网信办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4.5.1信息发布的部门
由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4.5.2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一般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5.3信息发布内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失踪和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4.5.4信息发布形式:互联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
4.6响应升级或降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区住建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经研判,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向市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升级请求。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有效遏制时,区政府或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
4.7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灾害) 因素被消除时,由区政府或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牵头负责,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 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 灾害) 预防监测工作。
5.2事故调查评估
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设区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有关责任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市县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建工作。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6.2通信保障
区住建局牵头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普陀电信公司做好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工具调用保障制度,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
6.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解放军、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6.7经费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6.8教育培训
区住建局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9应急演练
区住建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应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负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舟山市普陀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