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736049907R/2025-154414 公开日期 2025-07-04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其他信息 主题分类 科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征求《普陀区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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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机制,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扩面提能”,区经信局修订形成了《普陀区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8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普陀区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580-3058351

电子邮箱:948196687@qq.com


 

附件:普陀区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 

 

普陀区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机制,加快培育建设一批区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根据《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舟经信发〔20259号)、《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改革2025年任务分工表>的通知(舟经信发〔202516号)《舟山市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舟经信发〔2025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整合汇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整合,联合高校院所和各类科创平台资源,建立合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汇聚融合。   

(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建设优秀人才队伍。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提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 区经信局负责企业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指导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修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6人;

(四)相对集中研发场地科研设备

(五)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普陀区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企业的研究院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

第七条 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区经信局或其他区级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经信局发文确定培育名单,培育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列入培育名单的企业研究院,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及技术特点,编制完善《普陀区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企业研究院组织架构、培育方向、重点攻关课题,细化企业研究院建设计划及投资预算,并在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技术攻关成果及成果应用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

第九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条 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备案。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运行评价制度。培育期满后,区经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依托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普陀企业研究院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区经信局审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企业研究院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评价结果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

(三)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究院,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的申报。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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