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5-139586 公开日期 2025-12-3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编号
《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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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一、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新时代“小岛迁、大岛建”工程为依托,有序引导小岛渔农村人口向本岛、大岛集聚。坚持“人口向着大岛聚、服务跟着人口走、要素就着服务配”的原则,完善常住地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渔农民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实现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有所居”。

二、制定过程

2024年10月21日,由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2025年6月3日形成初稿书面征求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日通过普陀区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5年6月13日收集到0条意见和建议。后续结果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试行)》终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和审核、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保障主体、准入条件、后续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偏远小岛(六横、虾峙、桃花三大岛本岛除外)的渔农民家庭。

(二)保障主体。

保障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偏远小岛的渔农民,常住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展茅街道满一年,且在舟山本岛及大桥相连岛屿无产权住房、无车辆的住房收入“双困”家庭。

(三)准入条件。

1.收入要求: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舟山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

2.财产要求: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8平方米(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舟山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市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所有非住宅及本岛外住宅以评估价值计入货币财产。且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直系亲属住房面积要求:在舟山本岛及大桥相连岛屿无住房;或仅有一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以权属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4.特殊情形要求:申请家庭系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精神、智力残疾除外)一、二等级人员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或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5周岁以上成员的、有普陀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申请程序。

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满30周岁)为共同申请人。

1.申请: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依据当年公布的《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通告》进行审核。

3.公示和告知: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4.配租: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

(五)监督管理。

1. 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

2.对违反本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的申请对象,一经发现,将取消保障,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的占用费。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3.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遵守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一经违反取消保障。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由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普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580-3056538。

政策原文                                                   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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