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时间:2025.12.29 答复时间:2026.1.6
调处情况:接访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投诉人反映普陀芦花岱浦路饲养羊的情况属实。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该住户所在地不属于普陀区畜禽养殖的禁养区且养殖未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无需办理环境影响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履行相应职能,做好畜禽散养户的管理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