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普陀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普陀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形式。公共查阅场所为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港海印路1055号,联系电话3820611)、 区档案馆(东港海华路589号,联系电话3016336)、区图书馆(东港海华路589号,联系电话3806697)。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1.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区政府指定的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联系电话:3820611,传真号码:3820603,通信地址:东港海印路1055号,邮政编码:316100,电子邮箱地址:ptbzzx@163.com。

2.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区公安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3664024,传真号码:3664620,通信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邮政编码:316100,电子邮箱地址:ptga@putuo.gov.cn。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区监察局举报。举报电话:3065583,传真号码:3010803,通信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邮政编码:3161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