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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第46号
发布日期:2010-05-13 信息来源:舟山市普陀区统一征地事务所 浏览次数: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46号
舟山市2009年度整理指标第四批次(普陀区蚂蚁岛乡09-02号长沙塘安置小区地块)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普陀区蚂蚁岛乡后岙、兰田岙、穿山岙、长沙塘四个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2.4001公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9]第026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2]27号文件和舟政发[2009]31号、舟政办发[2008]104号文件规定,经我局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价”计算


编号
被征
地村
地     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1
后岙
经济
合作社
农用地
菜     地
 
 
 
水田、旱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
0.6564
45.00
29.5380
建设用地
非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未利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合     计
0.6564
 
29.5380
2
兰田岙经济
合作社
农用地
菜    地
 
 
 
水田、旱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
0.7000
45.00
31.5000
建设用地
非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未利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合      计
0.7000
 
31.5000
3
长沙塘经济
合作社
农用地
菜     地
 
 
 
水田、旱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
0.3437
45.00
15.4655
建设用地
非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未利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合     计
0.3437
 
15.4655
4
穿山岙经济
合作社
农用地
菜    地
 
 
 
水田、旱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
0.7000
45.00
31.5000
建设用地
非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未利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合      计
0.7000
 
31.5000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单位:万元


编号
被征地村
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费
1
后岙经济合作社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12.9512万元。
2
兰田岙经济合作社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13.1802万元。
3
长沙塘经济合作社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5.1373万元。
4
穿山岙经济合作社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13.3215万元。
合计
44.5902万元


三、征地费用汇总


(乡)镇
街道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万元)
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费(万元)
合计
(万元)
后岙经济合作社
29.5380
12.9512
42.4892
兰田岙经济合作社
31.5000
13.1802
44.6802
长沙塘经济合作社
15.4655
5.1373
20.6028
穿山岙经济合作社
31.5000
13.3215
44.8215
合计
 
108.0035
44.5902
152.5937


四、农业人员安置: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政办[98]20号文件规定,需安置人员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
五、本方案报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申请人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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