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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权限
发布日期:2013-11-19 信息来源:普陀区统一征地事务所 浏览次数: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2、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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