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间管制边界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以下建设用地边界: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边界。
(2)、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3)、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与土地开发的空间范围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必须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
2、空间管制区域
空间管制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四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范围边界。
(3)禁止建设区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4)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