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015]第52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煤电变电站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普陀区六横镇14-51号地块(煤电变电站项目)。
2、项目用地位置:普陀区六横镇石柱头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3309]A[2014]-34号、批准时间:2014年12月31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0.6126公顷,其中:征收六横镇石柱头村集体土地0.5445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舟政发[2014]46号文件、舟政办发[2008]104号文件、舟政发[2014]40号文件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规定。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普陀区六横镇 石柱头村 |
耕地 |
0.4977 |
Ⅲ |
67.50 |
33.5948 |
2 |
未利用地 |
0.0468 |
Ⅲ |
34.50 |
1.6146 |
|
合 计 |
|
0.5445 |
|
|
35.2094 |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费 |
备 注 |
1 |
普陀区 六横镇石柱头村 |
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费3.3315万元。 |
|
合 计 |
3.3315万元 |
3、上述征地补偿费合计38.5409万元。
4、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1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终以核定数据为准)。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照6.2350万元/人标准出资直接缴入社保专户。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或者直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
七、本机关已经与被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八、公告期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