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2016]第4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东港街道15-09号地块(H-22-2号地块(自来水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东港街道15-09号地块(H-22-2号地块(自来水厂))建设用地项目。
2、项目用地位置:普陀区东港街道大岭下经济合作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3309)A[2015]-0015号;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0.3333公顷, 其中:征收普陀区东港街道大岭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333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舟政发[2014]46号文件、舟政发[2014]40号文件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规定。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 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普陀区 东港街道 大岭下经济合作社 | 耕地、园地、草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建设用地 | 0.3333 | Ⅱ | 75.00 | 24.9975 |
林地、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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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0.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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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975 |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费 | 备 注 |
1 | 普陀区 东港街道 大岭下经济合作社 |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48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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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4851万元 |
3、上述征地补偿费合计26.4826万元。
4、凡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由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安置补偿。
5、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终以核定数据为准)。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照6.6550万元/人标准承担。参保人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转轨(职保、居保)基本养老保险。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直接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人:黄坚、联系电话:0580-3017850、联系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69号舟山普陀征地管理所),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ptblr.gov.cn)阳光征收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80-3017850 监督电话:0580-3055964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