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普陀北部围垦(钓梁三期)工程建设,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螺门区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螺门水产公司东侧,西至益民水产公司西侧,南至后沙洋山(庙山)山脚,北至螺门渔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工业企业4家。(详见项目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展茅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面积、用途和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证记载或土地使用权记载的用途确定。
2、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征收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范、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房地分离办法评估确定。
四、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生产设施设备、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结算差价,同时必须符合城市和安置地块产业准入条件。
1、土地征收补偿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等二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对出让性质工业用地评估机构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的可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被征收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并经土地使用年限及相关因素修正,以此作为土地价格评估的主要依据。
2、房屋征收补偿价格采用成本法评估,对于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重置价结合建成年份、结构、维修保养、成新等因素予以评估并确定补偿价格。
3、对于生产经营必需且不可搬迁或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生产设备(设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原则予以评估补偿,补偿后的生产设备(设施)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拆除各类设备(设施)。其余生产设备(设施)按不高于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40%予以补偿(含拆装及搬迁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对被征收企业造成停产停业或其它损失的,按照不高于评估补偿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征收房屋签约奖励
被征收企业在签约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补偿总额2%的奖励。
六、其他
1、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被征收人凭纳税凭证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由征收人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补偿收入实缴税额予以补偿。
2、对于实际使用中未经批准将工业房屋作为商业等其他用途的,仍按工业用途进行补偿。
3、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征收部门向被征收单位支付不超过评估补偿总额的30%补偿款,同步移交房产、土地等相关权属证。被征收单位在征收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补偿款。
4、如被征收企业股东在展茅区块两年内重新建设同类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七、附则
1、征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上工业房屋的,土地补偿由相关部门按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相关政策执行,其建筑物、生产设备(设施)、附属物及相关补偿可参照本方案实行。
2、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规定。
3、本实施方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