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6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9年淘汰3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实施内容
全面摸排辖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按照2019年、2020年两个年度制定淘汰计划,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倒排时间节点,确保淘汰任务按时完成。
三、验收方法
根据《浙江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办法》要求,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验收方式如下:
(一)按照“逐一申报、统一受理、逐台验收”的原则明确淘汰验收程序。企业完成燃煤设备淘汰后,向镇(街道、管委会)提交申报验收材料,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材料初审,并提交区发改局统一受理。区发改局受理后,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分局、锅炉所在镇(街道、管委会)组成联合验收组开展锅炉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二)对验收合格的锅炉,联合验收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区发改局将有关信息统一录入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对完成淘汰的承压锅炉,区市场监管分局出具锅炉报废注销证明。
(三)区发改、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分局、燃煤设备所在镇(街道、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对淘汰设备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擅自恢复使用高污染燃料情况的,应及时通报并采取相关措施。
四、补助办法
(一)基本原则
1、鼓励先行,实行差别化政策。鼓励扶持企业提前淘汰高污染燃煤锅炉,并根据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时间给予差别化补贴。
2、强化监督,采取多渠道联动。按照引导与倒逼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的同时,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形成倒逼机制。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并完成淘汰的高污染燃煤锅炉,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区级财政按淘汰前锅炉容量,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再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1)2019年:按照1.5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2020年:按照1.25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申领期限
锅炉淘汰财政补助申请自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四)申领条件
(1)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意见;
(2)区市场监管分局出具的承压锅炉报废注销证明;
对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向区市场监管分局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五)申领程序
1、燃煤锅炉淘汰完成后,产权单位及时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淘汰改造“五炉”验收申请表》和《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附表3);
(2)企业(个人)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件或个人身份证;
(3)“五炉”相关证件证书或“五炉”所在镇(街道、管委会)的初审意见;
(4)提供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组照片电子版(拆前组照片由锅炉铭牌、全景两张照片组成)。
2、镇(街道、管委会)受理申请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确认。
3、镇(街道、管委会)将锅炉淘汰涉及的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完毕后报送至区发改局。
4、区发改局根据联合验收结果,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后,联合发文向相关镇(街道、管委会)下达补助资金,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五、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制定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制定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补助办法。
区经信局:配合燃煤锅炉淘汰推进工作,督促工业企业加快实施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节奏,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新上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热水直供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制定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补助办法;对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发放财政补助。
区公安分局:配合做好燃气管网的安全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燃气管网等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在实施高污染锅炉淘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安全工作;协助做好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的核查验收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善城市燃气专项规划,指导相关建设单位加快城市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合环保等部门,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煤锅炉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企业开展高污染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淘汰高污染燃煤锅炉。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淘汰的高污染燃煤锅炉,负责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的核查验收工作。
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全区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的认定工作,对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更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的核查验收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相关镇(街道)、管委会:对辖区内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负总责;按照方案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细化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辖区内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及时将锅炉淘汰完成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汇总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要充分认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掌握本地区10蒸吨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所有燃煤锅炉的基本信息,做好“五炉”系统信息录入,按时完成淘汰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努力做到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措施要求、责任人员“四到位”,确保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相关镇(街道、管委会)是10蒸吨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推进主体,负责本辖区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锅炉淘汰工作协同推进。
3、营造舆论氛围。发挥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在相关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和法规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倡导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2019-2020年普陀区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淘
汰计划
2.淘汰改造“五炉”验收申请表
3.舟山市普陀区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资金补助申请表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本文政策解读:《关于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