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15G/2019-142942 公开日期 2019-09-03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体局 文号 舟普文广旅体发〔2019〕8号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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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文广旅体局

各镇(街道)、管委会文广旅体部门,区非遗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非遗保护载体建设,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及合理利用,特制定《舟山市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9月2日

 

 

舟山市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示范基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和《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

(一)保护项目为区级非遗名录中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他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项目。

(二)申报主体一般为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或相关企业和产业园区。

第三条 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传承和合理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做了大量工作,在生产性保护方面已取得较为显著成绩;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信誉良好。

(二)申报单位应有比较完整的项目资料和技艺档案,技艺保存好;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

(三)传承发展好,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完整传授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开展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等活动;有较为成熟的运营主体及运营机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

(四)积极参加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交流等活动;建有展示宣传场馆,以实物、图片、影像、实景等形式展现项目渊源、技艺特点、历史沿革、工艺流程、保护传承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五)镇(街道)、管委会重视该项目的传承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性保护发展方案和近远期规划,有相配套的后续具体措施。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先向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申报材料报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报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 记录制作工艺和生产流程的视频资料(十分钟之内);

(三)生产场地(附照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说明;

(四)其他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第六条 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推荐名单。

第七条 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八条 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命名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下发文件和牌匾。

第九条 对获得命名的单位,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不定期进行核查,对已不符合本办法命名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其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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