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 2020 年度“绿色护水”联合专项 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10-09 15: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各口子、站、大队、六横片区,治水办: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普陀区2020年度“绿色护水”联合专项执法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排污、养殖、垂钓、游泳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杜绝污染饮用水源的现象。

二、集中整治时间

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17日。

三、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卫生保洁情况等;

二是清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或畜禽养殖、非法垂钓、游泳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清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的是否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效措施等。

四、组织方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管委会应严格依法落实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执法监管主体,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为全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的执法监管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管委会为重要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源地(含千吨万人级水库)的监督管理主体。涉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由相应的执法部门配合查处。

五、成立专项行动小组

第一组:组长:缪锡舟

组员:谢  芳、吴佳莉、周嵩奇、孙  超

第二组:组长:李西军

组员:干亮亮、郭宪民、罗  芳、潘一刚

六、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将破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等行为在电视、网络、公众号上进行曝光,并通过发放手册、张贴告示、网格走访等方式,加强对公众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民共管合力;

(二)完善隔离。针对围栏、警示标志等老旧、破损、缺失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街道进行修复,并对目前饮用水源地围栏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部分区域重新加装围栏;

(三)及时劝离。通过监控中心实时视频监控和远程喊话系统,尽早发现前来饮用水源地内游泳、垂钓等人员并予以劝离,同时升级水源地监控保护体系,完善警报体系,提升监管效率;

(四)严格执法。采取坚决措施,加强巡查监控,联合公安、属地乡镇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执法,严格执法。对屡次不听劝阻人员,情节恶劣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打击。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

2020年6月7日


附件:普环发[2020]16号关于2020年度“绿色护水”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