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机关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虾峙镇防台防汛人员避险转移及强制性撤离专项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虾峙镇防台防汛人员
避险转移及强制性撤离专项应急预案
一、目的
做好洪涝台灾害的人员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人员防范和处置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防台风、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人员防范和处置应急能力。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洪涝台灾害的人员防范与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严密组织,协同应对”的原则,及时有效开展人员转移和撤离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三)科学管理,依法规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不断完善和改进救援设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预案工作,确保预案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事故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演练等项工作。
五、组织体系及职责
镇设立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具体依据《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防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镇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人员转移撤离和安置工作。视情组织开放镇级安置点,安置受灾群众。必要时,依法组织强制性撤离。
村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立防汛防旱防台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灾害的人员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全镇防汛防台人员转移撤离工作应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组织体系。
六、预防及预警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
辖区内各水库、海塘、堤坝作业和可能出险的海塘内的全部人员;辖区内进港避风的船舶上除了防台(潮)操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当台风将严重危害船舶安全时,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辖区内处在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居住人员;辖区内处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居住人员;辖区内海上养殖的居住人员;辖区内危旧房屋内居住人员;辖区内各类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居住人员;辖区内田间地头危棚简屋内居住人员;辖区内易涝地下空间、低洼地区居住人员;海岛旅游区、海水浴场和其他海上休闲娱乐场所的所有游客;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撤离的人员。
(二)信息报告
当进入较大(Ⅲ级)事件时各部门应进入24小时值班并进行24小时值班联系。信息上报可用电话、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灾害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危险源、人员受害情况、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以及事故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判断意见或建议。
(三)预报预警
预警标准。根据省、市、区防办发布的预警标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向各村、企事业单位发布预警信息。一是1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2小时降雨超过50毫米,3小时降雨超过65毫米,6小时降雨超过95毫米,12小时降雨超过120毫米,24小时降雨超过130毫米或接到辖区内已发生局地性、突发性特大暴雨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报告。二是山塘、水库、海塘、道路等工程或设施以及地质隐患点任何一项发生险情时。
预警信息发布类型及预警形式。根据防汛防台信息的危急程度,预警信息分三类:
1.第一类:告知性预警。当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应及时向各村和辖区重点防汛防台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告知。
(1)接到上级部门下传的雨情风情通(告)知单或短信、电话。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认为需要引起关注,做好防御准备,加强值守或巡查、监测,无需采取人员转移或撤离的。
(2)本区域监测到的1小时、2小时或时段降雨量值虽已达到预警标准,目前无灾情报告也无需采取人员转移或撤离,未来雨势和天气不够明朗,但须引起关注,做好防御准备,加强值守或巡查、监测的。
(3)告知性预警,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形式。告知性预警要通知到单位负责人,一般还要通知到村级防汛工作人员。
2.第二类:警戒性预警。当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应及时向各村和辖区重点防汛防台的企事业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并做好人员转移的有关工作。
(1)接到上级部门下传的雨情风情(加急)通知单或电话。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发布Ⅳ级或Ⅲ级防御应急响应。
(2)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或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时;本区域监测到的1小时、2小时或时段降雨量值已超预警标准,雨势仍然较强,有必要采取人员转移或撤离的。
(3)本区域监测到的水情指标值已到预警标准,水位涨势仍然较强,有必要采取人员转移或撤离的。
(4)本区域观测到的工程(设施)或地质隐患已较明显的扩大,险情增大趋势较快,有必要采取人员转移或撤离的。
警戒性预警,可以采用先短信,后电话、广播、传真、高音喇叭、铜锣等形式,采用传真的,必须确认收达。警戒性预警要通知到单位负责人、转移责任人,其他村级防汛工作人员。
3.第三类:紧急性预警。当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应及时向各村和辖区重点防汛防台的企事业单位发出紧急预警通知。对应转移或撤离而未转移或撤离的人员,紧急启动人员转移或撤离方案。
(1)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发出防汛应急Ⅱ级响应,对应转移或撤离而未转移或撤离的人员,应紧急启动人员转移或撤离方案。
(2)区气象台发出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辖区内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并且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或者连续三小时最大实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或过程实时雨量超过200毫米。
(4)本区域监测到的水情指标值已到预警标准,水位涨势仍然非常猛的。
(5)本区域观测到的工程或地质隐患扩大速度较快,险情增大趋势较快的。
(6)辖区内防汛形势临界于或趋于紧急状态的。
紧急性预警,要“预警到人、责任到人”,可以发送短信、采用电话、传真、广播、高音喇叭、铜锣、手摇警报器等形式,采用传真的,必须确认收达。紧急性预警要逐户通知,通知到单位负责人、户主、转移责任人和一切应当通知到的人群。
七、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时,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指令各村、辖区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人员转移撤离工作。
1.受台风正面或外围影响时,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或人员转移撤离指令后;
2.当气象预报预警风暴潮强度超过海塘、防汛墙防御能力时,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发布人员转移撤离指令后;
3.辖区发生防汛防台重大险情、灾情时,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防汛指挥部发布人员转移撤离指令后;
4.各村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实际情况,采取人员转移撤离,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转移撤离工作启动后,避灾人员应当主动自行转移;对老、弱、病、残等自行转移有困难的人员和距离安置场所距离较远的人员,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组织集中转移和安置;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应组织公安等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撤离。
(二)应急响应终止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镇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1.全镇范围内的降水趋停,气象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镇已无明显影响。
八、安置场所的设立和保障
各村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 “便于转移,就近安置、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选取和运用安置场所。
(一)安置场所的选择。集中安置场所的选择应避开易受洪涝、强风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区域,充分利用辖区内地势相对较高、结构稳固、设施较全的学校、礼堂、社区服务中心、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资源作为集中安置场所。
(二)安置场所的基本标准。安置场所应具备基本的通风通气、饮水用水、排水排污、垃圾收集和消防设备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并设置明显的人员疏导状态和功能区分标志,方便群众识别。
(三)安置场所的管理。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抽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在安置场所设立安置协调、交通运输、卫生防疫、后勤保障、治安保卫等工作小组,制定安置方案,建立入住登记、生活服务、应急管理、人员回迁、善后清理等专项工作制度,确保应急生活保障物资有序发放,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实施,达到避灾安置场所运作顺畅、安置人员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的目标。自行转移至亲朋好友家中或社会旅馆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对其跟踪登记,加强管理,后勤保障自行负责。被转移撤离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安置场所,警报解除后,方可返回原处。
(四)安置场所的启用。发布人员转移撤离指令后,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根据安置场所资源的实际情况,统一划分调配,组织相关责任人及工作管理人员到岗,认真做好转移撤离和安置人员的准备。转移撤离人员到达安置场所后,由集中避灾点管理人员通过支付宝“浙江安全码扫一扫”小程序或扫码机对该群众的“安全码”进行扫码登记。工作人员要落实 24 小时值守制度,及时进行入住登记,上报安置人员相关信息,并做好安置场所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止超负荷安置和意外事故发生。
九、预案管理
(一)本专项预案由镇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防汛形势发生变化,以及实际工作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修订本专项预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