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区指挥部及职责
(二)区指挥部应急预警办公室及职责
(三)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四)专家咨询机构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二)预警分级
(三)预警会商
(四)预警启动
(五)预警发布
(六)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二)预案启动
(三)分级响应
(四)响应措施
(五)信息公开
(六)区域联防联控
(七)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五)宣传保障
七、附则
(一)以上、大于的含义
(二)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三)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四)关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五)预案的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舟山市普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68号)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208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普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污染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区域人群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空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以镇、街道、管委会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和污染程度。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舟山市普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区指挥部及职责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普陀交警大队、区气象局、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普陀供电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区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指导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及区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工作;
3.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区指挥部应急预警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任副主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办公室成员及1名联络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区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承担区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4.根据区指挥部授权,发布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区指挥部指示,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联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1.负责建立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2.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的职责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2.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对本预案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大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
3.区发改局: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应急状态下努力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督促所属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强制减排措施。
4.区经信局: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及督促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短信等保障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5.区教育局:负责编制修订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应急行动方案,并指导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进行督查。
6.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下限行机动车的管理。
7.区财政局: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8.区住建局:负责制订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编制修订拆除工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各镇、街道、管委会落实建设工地和拆除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9.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市级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保障全区公共交通运力,方便公众出行;落实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承运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落实区域公路清扫保洁和扬尘防治措施;落实营运车辆、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0.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各镇、街道、管委会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1.区文广旅体局: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电子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12.区卫健局:负责制订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或参照上级),组织区本级并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管委会做好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开展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
1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各镇、街道、管委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指导、检查各镇、街道、管委会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查处渣土运输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检查各镇、街道、管委会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加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障,在应急状态下努力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5.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区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加大对工业堆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
1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督促、指导、检查矿区施工作业扬尘控制措施落实;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7.普陀交警大队: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下限行机动车的管理;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查处机动车超标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核发;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8.区气象局: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
19.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依据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厂一策”。
20.普陀供电分局:会同区经信局做好电力调配及临时增加区外电力的采购工作,做好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企业依法实施限制供电等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四)专家咨询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区指挥部负责组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联系。专家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报。
1.加强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核实、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强化预报。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3天(72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区应急预警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四)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监测AQI已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市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包括我区时,我区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五)预警发布
预警由区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落实。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区域和城市未来时段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相应的措施等。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区应急指挥部授权,报分管副区长(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并签发;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和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并签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预警信息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和手机短信的作用。通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http://www.putuo.gov.cn/)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三是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六)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应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要提前提高、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镇、街道、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区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二)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区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区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舟山市;
3.已发布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普陀区;
4.出现需要由区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重污染天气事件。
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镇、街道、管委会,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镇、街道、管委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四)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镇、街道、管委会应逐个排查本辖区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2)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2.分级响应措施
各镇、街道、管委会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要求,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主体责任,督促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减少户外的体育比赛、户外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户外活动、户外体育课;室内体育活动照常开展,但要减少剧烈的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2次,减少道路扬尘(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度以下除外);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2)Ⅱ级应急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2次,减少道路扬尘(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度以下除外);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城区范围内停止土石方开挖和渣土运输,因工艺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确保扬尘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
④城区范围内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建筑施工工程作业(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外),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
⑤按照要求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加强对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车辆、排放 超标车辆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执法检查;
⑥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3)Ⅰ级应急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减少、停止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⑥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⑦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2次,减少道路扬尘(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度以下除外);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全区范围内停止土石方开挖和渣土运输,因工艺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确保扬尘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
④全区范围内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建筑施工工程作业(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外),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并在连续作业结束后停止作业;
⑤混凝土、砂浆搅拌站除供应抢险及特殊工艺工程外,限量生产;
⑥加强交通管制,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等违法车辆;实施城区限行国III以下高排放柴油货车。
⑦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3.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五)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依托舟山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积极与周边县(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密切与周边县(区)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城市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七)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五、总结评估
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2个工作日内,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及时汇总信息报区指挥部。对于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组召开专题评估,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一并报区指挥部。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区环保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提出监测预警建议。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五)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区属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等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重污染天气。
七、附则
(一)以上、大于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二)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工作,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另行发布,根据《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需动态更新,暂按年度更新发布。
(五)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