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机关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虾峙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虾峙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编制本应急预案
第一章 工作原则
一、加强预防、快速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重在预防,强调预防第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分级负责、联动处置。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相关部门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密切协作,联合行动。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镇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以人为本、损益合理。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
五、依法规范、责权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做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预案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事故分级: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镇在内的2个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镇在内的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镇在内的市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救助体系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食安委)是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镇食安委转为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协调、指导全 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4)向镇委、镇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食安委主任(镇长)担任。成员为镇食安委各成员。各成员在镇食安委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镇食安办转为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镇食安办主任(分管副镇长)、副主任(社事办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2)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3)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5)向镇委、镇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镇委、镇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必要时,镇食安办与镇社事办共同承担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二)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有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虾峙卫生院组成,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镇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镇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虾峙卫生院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4.社会稳定组
由镇派出所牵头,镇综治办配合。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5.新闻宣传组
在镇党建办牵头下,会同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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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报告主体和时限
镇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食安办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社事办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镇社事办报告,并通报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4.卫生院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报告镇食安办。
5.食品安全相关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镇食安办报告或举报。
6.镇食安办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镇食安办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镇委镇政府和区食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二)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镇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及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二)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1.I级、Ⅱ级应急响应
经镇食安办初步评估为较为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镇食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研判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经镇政府同意,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镇食安委转为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食安办的统一部署或指导下,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协助上级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食安办
2.Ⅲ级应急响应
经镇食安办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经镇食安委同意,镇食安办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镇食安委转为镇应急指挥部,根据镇政府、镇食安委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将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食安办,并报区政府备案。
3.Ⅳ级应急响应
经镇食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镇食安办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镇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镇食安办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镇政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三)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镇食安办、镇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医学救援
卫生院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危害控制组要及时组织镇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3.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4.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镇应急指挥部要配合镇党建办进行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镇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6.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协调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
镇食安办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报镇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3)镇食安办认为应该提高响应级别的。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机构终止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2)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镇政府、镇食安办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镇政府联合区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食安办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镇食安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告区政府、区食安委。
(三)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秘、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和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三)医疗保障
卫生院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技术保障
镇食安办联合市场监督局,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六)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第八章 附则
一、本预案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虾峙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政办〔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