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环普违改字〔2021〕44号
发布日期:2021-12-02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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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舟山市力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678403065T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沙线六横交管站旁

法定代表人:赵伟平

经查:2021年7月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力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六横镇大岙后沙洋场地检查发现,你公司石料加工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

附件:2021年责改44号(力辉土石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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