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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金融新业态纳入统计核算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2-01-12 信息来源:区统计局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和科技“加速度”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金融业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区充分把握自贸区政策红利,谋划打造金融小镇,积极培育发展金融新业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但在统计核算方面,尚未建立统一、完整、规范的金融全产业统计监测体系。为能直观定量评价金融全产业发展进程和战略成果,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和有效的统计服务,本文通过分析我区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及金融核算存在的不足,结合实际,提出对策建议。

一、金融新业态概述

所谓金融新业态,是相对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商业性金融或政策性金融而言的,是为弥补传统金融服务局限性而日益兴起的新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子市场或创新金融服务工具、模式等业态。包括传统金融业态改革创新后发展出的新经营形态,如渠道开始多样化的融资租赁,逐渐兴起的商业保理、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商业性金融或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创新业务和产品,以及不断创新的跨境金融业务,还包括新型金融机构经营形态或商业模式,如互联网金融、碳金融、消费金融等。新金融业态与传统金融是一种有效互补关系,其发展不仅可以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完善并拓展金融产业链,而且可以支持、反哺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及竞争力,进一步提高金融业整体附加值,支持并服务于经济转型。新金融业态代表着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新趋势,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潜力。

二、我区新金融业态发展情况

随着以数字化和融合化为特征的金融新业态在我区兴起,我区的产业形态也发生了深刻变革,与新型工业化和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新业态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成为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1、传统金融稳步向好,对经济发展支撑有力。2020年金融业实现增加值19.27亿元,比上年增长4.4%,高于GDP增幅3.1个百分点;“十三五 ”期间,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0%,高于GDP年均增幅2.4个百分点。银行保险业运行平稳。2020年末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突破千亿大关,达到1097亿元,“十三五 ”期间年均增长8.5%。其中,存款余额542亿元,年均增长9.8%;贷款余额555亿元,年均增长7.4%。保费收入7.95亿元,“十三五 ”年均增长4.8%。其中,财产险保费2.83亿元,增长12.3%,年均增长6.3%;人身险保费5.12亿元,增长7.6%,年均增长4.1%。

2、金融小镇集聚发展,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依托自贸区政策红利,强化产业联动融合,积极引入多元化的新业态,实现产业、政策、人才等集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增强。重拳打造金融小镇,出台专项金融政策,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在企业实体运营、区内投资、金融人才引入等方面做好全面保障工作,形成了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等金融新业态为主体的“3+X”金融产业体系。目前,普陀金融小镇是全省唯一在探索集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地区。已聚集金融机构企业350余家,其中融资租赁企业111家,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31家。小镇内企业累计为省内5000多家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同比增长60%。2020年融资租赁企业累计投放额57.6亿元,实现纳税1993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3.1%和33.8%。

3、重大项目落地见效,未来发展大有可期。2020年全省新注册融资租赁企业全部落地普陀,落地10 亿元以上项目1 个,亿元以上项目23 个。浙江空港集团、浙江股权服务集团、富阳投发、衢州金控等一批标志性重大融资租赁项目落地小镇。浙商期货、长城证券等40多家重点企业相继注册落地。2020年金融小镇实到市外资金24.5 亿元,融资租赁业务储备额200多亿。华东地区最大的天然气交易中心—浙江天然气交易中心预计未来5 年可达到600 亿元总规模、120 亿元落地交易规模。省级航运保险结算中心将聚集全省乃至华东地区的航运保险结算业务。

三、区级金融业核算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改革有序推进,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业态不断创新,但在GDP核算中对新型金融业敏感度不够强等因素制约着金融业统计的发展。

1、统计核算范围未能涵盖全部金融业态。传统的金融业核算的范围包括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随着专业分工不断细化,金融业态也相应发生变化,既出现一些从传统行业细分出来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也有从事新兴金融业务的组织,如金融要素市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等。近年来,我区金融小镇蓬勃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业态企业不断涌现壮大,但根据《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金融新业态企业无法纳入“一套表”统计调查,对金融业的核算仅限于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业,不能反映出新业态的发展。

2、季度推算法难以准确反映金融业增加值实际情况。由人民币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等相关指标推算的季度金融业增加值仅反映了部分金融业务。一是银行业中间业务较快增长。在当前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银行存贷款增速基本保持在9.5%左右。但随着金融创新的推进、理财产品等新的金融产品大量推出,以及部分贷款通过委托贷款、表外融资的形式出现,中间业务快速发展,仅以存贷款增速推算季度增加值已不全面。二是其他金融活动增加值存在低估情况。随着新兴金融活动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金融业态替代了传统银行业务,如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对长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替代,信托公司承担了部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随着其他金融活动的发展,通过银行存贷款推算增加值的方法核算产生的差距将日益凸显。三是用存量指标反映流量指标增速存在不合理性。季度核算推算用的存贷款余额指标反映金融机构某个时点上的存贷款规模,是一个存量指标,而金融业增加值是金融行业某个时期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是一个流量指标。用存量指标的增速反映流量指标的增速,从统计上说不太科学。

3、基础数据来源的标准化程度不高。一是统计核算科目与会计核算科目不能完全衔接。金融业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特点独立制定会计科目,导致各金融机构同一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影响金融业增加值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部门掌握的金融新业态企业信息不全。现有的金融业统计调查体系是在传统金融业体制下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对快速发展的新金融业态的统计调查体系尚不完善。区级金融办主要负责金融单位监管,对金融企业财务资料收集不全,只掌握部分单位部分业务指标数据。三是新业态企业稳定性不足。新金融企业容易受政策、集聚等因素影响搬迁频繁、业务变化多,开展统计调查难度较大。以我区融资租赁企业为例,全区116家融资租赁企业中,有业务开展的仅22家。

四、完善金融业核算的几点建议

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助推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系统不断发展壮大,而统计调查所反映的情况要落实到反映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上,最终要在GDP核算中体现。

1、改进新金融业态统计调查体系。一是加强名录建设。针对新金融业态牵涉面广、单位形式复杂、更新换代迅速,名录库完善难度大的情况,加强与工商、自贸、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新增企业信息,逐步完善金融新业态名录库。二是建立调查体系。在《自贸区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结合市级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统计体系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金融小镇统计调查体系。三是强化数据监测。积极开展调研,配合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构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资料交换机制,强化数据监测,同时加大对数据资料的开发利用力度。

2、扩大金融业增加值核算范围。顺应当前银行同业业务、中间业务发展较快的趋势,在兼顾推算指标可得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将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指标引入金融业增加值的推算中。参照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在人民币各项存贷款余额指标基础上,引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其他创新类融资等表外指标。同时加大金融新业态核算体系研究,选择合理的金融新业态增加值推算指标纳入金融业增加值的推算中,以更加全面反映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如针对融资租赁业,建议引入融资租赁企业累计投放额指标来推算融资租赁业增加值。

3、完善季度核算的推算方法。在保持指标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比性的前提下,根据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适当调整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推算指标体系及各指标的权重,从而充分反映金融业结构的动态变化。建议在季度核算体系中,降低存贷款余额增速指标在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推算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赋予新金融业态相关推算指标合理的权重。

五、我区融资租赁业增加值初步推算结果

基于我区类金融行业较快发展现状,为更好反映新金融业态总体水平及对全区经济贡献,对该行业统计核算开展较为粗浅的探索。由于融资租赁企业变动频繁且财务科目设置不规范,难以用企业财务表增加值四项构成推算行业增加值,同时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收入无法反映融资租赁的实际情况,考虑采用融资租赁企业累计投放额的增长速度来进行推算。

参考金融业季度核算中用人民币存贷规模推算增加值的方法,用金融业增加值与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的关联系数,乘以一定的评估系数,来确定融资租赁业增加值率,然后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累计投放额推算融资租赁行业增加值。经初步推算,2020年我区融资租赁企业增加值约2.12亿元,按现价计算,增长43.1%,占金融业增加值的11%左右,高于除货币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建议将融资租赁增加值纳入金融业增加值的核算中。

2019年-2020年融资租赁主要指标(亿元)

指标名称

2019年

2020年

人民币存贷款余额

999.42

1096.76

金融业增加值

18.26

19.27

融资租赁企业累计投放额

40.25

57.59

月末融资租赁业务余额

38.96

40.59

融资租赁业增加值

1.48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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