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宏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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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小干东岙北路(舟山普陀长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北侧)的玻璃钢船舶生产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现场有4艘玻璃钢船舶正在制造,生产作业时车间内的门窗处于敞开状态,现场未建成玻璃钢糊制工序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玻璃钢糊制工序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