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0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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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6W,法定代表人:林建君,地址:临城街道城隍头村陈唐弄60号。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负责运维管理的桃花镇公前集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在线数据出现异常,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在废水标排口采集了水样。根据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8月14日出具的[普环检(2023)水字第023号]检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向入海浦道排放的废水中总氮浓度为22.4mg/L、总磷浓度为0.57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69—2018)中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氮12mg/L、总磷0.3mg/L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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