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的相关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 52号)
2.《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 70号);
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 (2021) 191号)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是什么
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哪些人员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人员户籍为普陀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为在享低保/低边的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按社会救 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认定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人员户籍为普陀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 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以同时享受。
四、目前普陀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补贴标准:目前普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为333元/人.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比例计算,并随低保标准整而进行调整);经本市残联部门认证评定为舟山市特困残疾人且为低保对象的持证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22元(增发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比例计算,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进行调整,金额不足每人每月200元的,按200元增发)。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 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600元/人.月;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 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250元/人.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 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125元/人.月;
(4)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言语、二 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50/元人.月;
60周岁以上的一级视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由托养机构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如何进行发放
按省、市相关部门要求,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需通过浙江省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的"一卡通"(社会保障卡)账户。
七、哪些人员无法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军人伤残补贴(津贴)、离休福利性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择高原则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