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2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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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日期至9月6日。联系人:顾存波,联系电话:0580-3022160。


                                                                                                                         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舟山市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区除本岛外其他各海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危重病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协调海岛交通应急救援工具,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效率,结合我区应急救护能力和交通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海岛应急救援联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普陀交警大队、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海警普陀第一工作站、普陀自来水营业所、区供电分局、蓝焰普陀燃气公司、普陀电信公司、普陀移动公司、普陀联通公司、铁塔普陀分公司、普陀华数公司、各镇(街道、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区海岛应急救援联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协调指挥海岛应急救援工作(以下简称区联动办)。

二、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舆情监控和引导、新闻发布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区经信局:负责统一协调涉及信息与通信安全等工作,协调船舶修造企业的拖轮调度。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公安分局:负责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做好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倒塌、断裂、倾斜等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工程建设领域应急救援装备支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协调相关企业落实客渡运船舶作为应急救援运力;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及交通设施损毁的抢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置水库、堤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出现的险情,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购置及供应。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适航公务船舶,协调开放渔业码头,参与海上应急处置。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对海岛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和配合有关单位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区卫健局: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领导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后方指挥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指导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港航分中心:负责提供适航公务船舶,参与处理职责范围内港口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参与海上应急处置。

沈家门海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搜救、海上溢油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适航公务船舶,做好紧急情况下水上航行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普陀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区气象局:负责开展气象监测预警、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为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和处置决策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属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前方指挥,救护对象和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保障;属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联动、前方指挥后勤保障工作;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进行认定,并上报相关部门。

区人武部:根据需要协调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配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求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海警普陀第一工作站:根据需要配合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求助工作。

普陀自来水营业所:负责供水设施的抢险、抢修。

普陀供电分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用电保障以及供电设施的抢险、抢修。

蓝焰普陀燃气公司:负责供气设施的抢险、抢修。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普陀分公司、普陀华数公司:负责处置突发事件通讯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联络畅通。

三、救援保障

(一)队伍协同。

1.消防救援队伍、镇(街道、管委会)综合应急救援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接到区联动办的调度指令或接到警报后,应第一时间到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区联动办协调队伍、装备、指挥通讯车辆时,应积极支持和保障。 

2.各类专业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协调力量,森林消防、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救援、危险化学品、医学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讯、电水气等基础设施专业抢修队伍和气象环境地理信息等专业技术队伍接到区联动办的调度指令后,应快速到达指定地点,协同有序开展应急救援。 

3.驻军、武警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在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洪涝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协调属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4.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要在区联动办调度下,有序进入救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

5.岛际队伍联动。

(1)六横镇、虾峙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企业专业救援队互为救援支撑,桃花镇为辅助支撑。

(2)桃花镇、蚂蚁岛、登步岛综合应急救援队互为主要救援支撑,沈家门街道综合救援队为辅助支撑。

(3)东极镇、白沙岛以自救为主,东港街道、展茅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为辅助支撑,区联动办联系普朱管委会作为后援支撑。

(二)交通保障。

1.车辆保障。属地政府负责海岛救援队伍、物资运输车辆保障,区卫健局负责救护车保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

2.船只保障。(1)客轮。有正常交通船班的,选择乘坐岛际交通船班。正常船班无法满足要求的,属地政府应立即对接区交通管运输局,商请调派客渡应急运力予以专船保障;(2)公务船舶。天气恶劣、客轮无法满足保障要求情况下,属地政府应上报区联动办,由区联动办协调公务船舶保障;(3)拖轮。天气特别恶劣、公务船舶无法满足保障要求情况下,属地政府应对接区经信局或区应急管理局,商请调派拖轮保障。

3.直升机保障。天气允许情况下,出现特别危重情况,海上交通无法保障应急救援时间需求时,应立即报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调用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调用申报程序按《舟山市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使用派遣暂行规定》执行。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负责全区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经费保障。海岛应急救援调度船舶及救援直升机产生的费用,按照一事一结的原则结算,由区政府、各镇(街道、管委会)、救援对象各负担三分之一。救援对象承担的部分由属地政府事后向其收取,区政府和各镇(街道、管委会)承担部分,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救援程序

(一)机制启动程序。  

各镇(街道、管委会)需应急救援时,属地相关负责人要综合实时天气情况、事件紧急情况、医护人员建议及救援对象或其家属要求等因素进行研判,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对于确需启动的,应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视情况分别通知相关单位,同时上报区联动办备案,因情况紧急未第一时间报备的,应在应急救援联动响应结束后2小时内报备。

(二)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按照有关专项预案规定,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上级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当上级成立指挥部应对时,吸收下级指挥机构参加。 

1.前方指挥部。原则上由属地相关负责人担任前方指挥长,各救援队伍应听从前方指挥长指挥。前方指挥部成立后,应第一时间与后方指挥部建立联络并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灾情和救援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向后方指挥部提出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需求意见。

2.后方指挥部。一般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区联动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后方指挥部视情向前方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协调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卫生防疫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各部门应听从指挥协调,积极配合,迅速落实指令。 

(三)保障原则。

1.安全原则。执行应急保障任务的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船舶必须满足适航条件、直升机必须满足适飞条件。

2.就近就快原则。根据应急保障紧迫程度,应就近就快调度救援队伍、选派落实保障船舶、商请调派直升机,争分夺秒抢抓时间窗口。

3.客滚船优先原则。对于通过岛际客渡运交通进行应急运输保障的,有客滚船班的,应优先选择客滚船班。

4.客运船舶首选原则。原则上首选水路客运船舶,其次选择渔政船、海事艇等公务船舶。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应急准备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和指导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应急力量的建设。要加强应急培训、演练,提升应急救援指挥和实战能力。 

(二)加强应急保障工作。负有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保障、应急力量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区联动办及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担当、相互配合。

(四)已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专项预案处置程序执行。


附件:1.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部门联系人一览表

2.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可调用常规客船联系表

3.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可调用拖轮联系表

4.普陀区海上应急救援联动备案登记表

5.舟山市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使用派遣暂行

规定



附件1

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部门联系人一览表

单  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区委宣传部





区发改局





区经信局





区教育局





区公安分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住建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海洋渔业局





区文广旅体局





区卫健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机关事务中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港航中心





沈家门海事处





普陀交警大队





区气象局





区人武部





区消防救援大队





海警普陀第一工作站





普陀自来水营业所





区供电分局





蓝焰普陀燃气公司





普陀电信公司





普陀移动公司





普陀联通





普陀铁塔分公司





普陀华数公司






附件 2

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可调用常规客船联系表

企业

船舶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环岛客运

有限公司

金庸 3


张坚良

周增峰


1*******5

1*******5

普通客船

东海神珠 2

滚装客船

虾峙 3

滚装客船

和龙 2

滚装客船

登步 2

普通客船

金庸 5

普通客船

观云

普通客船

虾峙 7

普通客船

虾峙 2

普通客船


六横运输

总公司

双屿 10


刘挺

顾凯勇


1*******0

1*******5

滚装客船

台门 2

普通客船

双屿 6

滚装客船

双屿 5

滚装客船

六横 1

普通客船

六横 8

普通客船

双屿 7

滚装客船

东极海运

有限公司

舟山群岛祥和

谢继贤

王高素

1*******2

1*******7

普通客船

舟山群岛东福

普通客船

舟山群岛奇观

普通客船


附件3

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可调用拖轮联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马力(匹)

数量(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舟山中远海运

重工有限公司

3600

2

李  辉

1*******7

4800

1

2

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

3800

1

王  颖

1*******8

4800

1

3

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4000

2

徐贵新

1*******0     

3600

1

1960

1

4

舟山和谐船务

工程有限公司

4000

2

毕志辉

1*******9

3800

1

4500

1

6000

1

5

大航世邦(舟山)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舟海海洋救援队)

3600

2

石彬杰

1*******1

2700

3

6000

1

1000

2

4000

1

3200

1

6800

1


附件4

普陀区海岛应急救援联动备案登记表

应急救援

对象属地

XX镇(街道)

救援启动时间

X月X日X时X分

救援终止时间

X月X日X时X分

救援交通工具

客轮(拖轮、直升机)

出发地点


交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救援对象姓名


联系电话


救援任务


救援时间及费用合计(按收费标准计算列出明细)


救援对象负担


镇(街道、管委会)负担


区政府负担


镇(街道、管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是应急救援备案登记和费用报销的依据。救援对象、属地政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各一份。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5

舟山市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使用派遣

暂行规定

舟政办发〔2022〕70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使用派遣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军民航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关于警用直升机使用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的使用派遣按照“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市域治理、服务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空地结合、动静结合、全域布防、全时响应”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为目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应当合理使用,突出重点,根据任务性质,优先保证应急和重要任务。

(二)周密计划,充分准备。组织飞行时应当明确任务性质、作业地点、活动区域、协同关系、保障条件、乘机人员和具体要求等;周密制定飞行计划,做好飞行准备,保证受领任务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升空执行任务。

(三)密切协同,主动配合。各用机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飞行活动,指定专人沟通协调,主动做好相关飞行保障工作。

(四)尊重科学,保证安全。各用机单位应当遵守飞行规律和特点,防止直升机和机组超条件执行任务;飞行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按操作规程驾驶直升机,保障执飞任务安全。

第三条根据公安部和省政府、省公安厅相关文件,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担负空中警务工作、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处置恐怖、暴力案件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参与重大活动安全保卫、追捕逃犯、禁毒缉私;

(三)协助或实施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救援;

(四)组织空中巡逻侦查、监控警戒;

(五)实施人员、物资紧急投送;

(六)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政务飞行;

(八)其他需要飞行的情形。

第四条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飞行按其任务性质分为应

急飞行、重要飞行、一般飞行和训练飞行。

应急飞行是指执行反恐怖、反劫持、追捕、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重大突发性任务的飞行。

重要飞行是指执行重要公务、重大活动安保以及全省、全市重大演习等有计划的飞行。

一般飞行是指执行空中巡逻、人员物资投送、演练、政务飞行等例行飞行。

训练飞行是指利用直升机开展地面静态训练和空中动态训

练。

第五条  各类飞行均须报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使用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其他政府部门使用的,经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上级有关单位需使用的,可根据任务性质、轻重缓急、知悉范围等情况与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联系,按规定逐级报批。

各用机单位负责飞行任务报批、评估,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负责飞行任务受领、初审。各类飞行任务审批一般采用《舟山市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使用申请表》(附件1)方式,按审批权限报批。遇应急飞行任务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书面审批程序时,可先行报告审批,待任务结束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用机单位提出使用申请时应注意以下时限:应急飞行任务及时提出申请;重要飞行、一般飞行、训练飞行原则上提前1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于天气、地理环境、航空管制等原因导致任务无法执行时,由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及时回复用机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各类飞行任务获得批准后,由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向直升机租赁单位下达飞行任务,明确任务性质、内容、时间、目的地(航线)、乘机人员等情况,直升机租赁单位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升空执行任务。归建后,用机单位须将《飞行任务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2)报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备案。

第八条遇有应急、重要飞行时,用机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向任务区域派出人员,负责飞行的对空指挥、空地联动及其他专业工作。作业区域内相关单位或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第九条  搭乘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安全须知:

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机型为EC155,除飞行外可乘坐12 人。乘机人员进入飞机座舱后,系好安全带,保持舱内安静;飞行中严禁起立、走动和触碰机载设备、设施;空中禁止私自进行对地拍摄和有关摄影(像)活动;空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听从机长指挥,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条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进行商业活动;

(二)严禁运输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及其他国家规定危及飞行安全的物品;

(三)严禁超越机组飞行人员的技术、身体条件、飞机性能和天气等客观条件限制,派遣使用直升机;

(四)严禁超越飞行计划实施飞行;

(五)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弹药的,下达任务时应明确具体的武器名称和数量。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涉事项按国家和警

用航空飞行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附件:1.舟山市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使用申请表

2.飞行任务执行情况报告表


附件1

舟山市应急救援(警用)直升机使用申请表


基础信息联


用机单位(部门)


任务时间



目的地(航线)


任务内容

及任务性质



乘机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



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审批联


市领导意见



用机单位意见




附件2

飞行任务执行情况报告表



用机单位

(部门)



任务内容


出动及归建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任务执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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