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金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9-0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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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7L,法定代表人:方栋,地址:沈家门街道北渔市大街8号。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该单位位于沈家门街道兴海路1号的浦西污水处理站进行了监督性采样,采样人员在进水口采集水样4批次,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4批次,每批次采集水样4瓶,共采集水样24瓶。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6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普环监(2023)水字第024号〕显示,浦西污水处理站污水排放口水样总氮浓度平均值17.8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的规定,涉嫌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元整的罚款。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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