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舟山康洲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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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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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琳

地址: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

我局于 2024年8月12日对舟山康洲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2日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南岙船舶配件加工基地内的舟山康洲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建材堆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内沿南侧和西侧围墙有大量建筑用沙子露天堆放,露天堆放的沙子总量约80吨,堆放沙子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露天堆放的沙子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且堆放高度高于场地四周的围墙高度。你公司涉嫌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材经营场地内沙子堆放情况及未覆盖的情况;

2. 2024年8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材经营场地内沙子堆放情况及未覆盖的情况;

3. 2024年8月12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材经营场地内沙子堆放及未覆盖的位置等情况;

4. 2024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王玉琳的身份;

5.2024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材经营场地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沙子防尘覆盖情况等;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柴奇伟、罗芳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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