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李*举)
发布日期:2024-10-0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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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队

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3************213,住址河南省息县张陶乡曹林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灵秀街的普陀区市民中心建设工程工地检查时,发现你所有的一台履带式挖掘机(机号:*KMT*******2001856*)未按要求进行编码登记并固定标牌。经调查,该挖掘机于2024年8月5日进入建设工地并在场地内进行作业,使用者为你本人。你涉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2日 你向我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的机号为*KMT*******2001856*的挖掘机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灵秀街的普陀区市民中心建设工程工地的状态、铭牌信息等情况;

3.2024年8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挖掘机的状态、铭牌信息等情况;

4.2024年8月12日王*军向我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王*军的身份及普陀区市民中心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王*军作为代理人的事实;

5.2024年8月12日王*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向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出租挖掘机的情况及挖掘机在普陀区市民中心建设工地的使用情况等;

6.2024年8月12日舟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机械登记信息截图1份,证明机号为*KMT*******2001856*的挖掘机未按要求进行编码登记;

7.2024年9月6日李*举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购买机号为*KMT******2001856*的挖掘机的有关情况及你在普陀区市民中心建设工地使用挖掘机的情况等;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向我局确认接受送达的地址准确、有效;

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郭宪民、柴奇伟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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