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
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白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机关对此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