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350H/2024-154993 公开日期 2024-06-18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文号 舟普商务〔2024〕13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国内贸易(含供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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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商务局


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商办综函(2018)170 号的通知,健全落实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经研究制定《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

        2024  6  17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 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负责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 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 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机制;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 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健全 商务部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商务运行监测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局分管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督促 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加强分管领域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控制。

第六条  涉及统计职能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从事统计 工作的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 任。具体责任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统 计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汇总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其负责采集、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相关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我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 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普商务〔2024〕13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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