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某某餐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舟山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一案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机关对此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