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0M,法定代表人:倪旭焱,经营场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799号的加油站进行检查并开展了油气回收检测。我局2024年11月22日收到的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浙品能源(2024)气字第Q11201号]显示,你加油站两次密闭性检测的5min之后的剩余压力均小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最小剩余压力限值,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合格。你加油站涉嫌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密闭性检测的情况;
2.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检测时你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等的位置;
3.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密闭性检测时的情况;
4.《检测报告》[浙品能源(2024)气字第Q11201号]1份,该检测报告系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9日出具,证明2024年11月8日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5.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及附表各1份,证明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机构检验检测资质和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及检测人员吴志华、吴小明的检测资格等;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干亮亮、郭宪民、罗芳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加油站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油站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