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9***********316,住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东海新村。
市级交叉检查组于2023年11月21日对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在受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派负责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过程中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查,你于2023年10月7日14时08分至14时43分在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全过程校准过程中依次通入了氮氧化物高浓度标气、中浓度标气和低浓度标气,未通入零气且未重复测定3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按照零气、高浓度标准气体、零气、中浓度标准气体、零气、低浓度标准气体的顺序通入标准气体,重复测定3次,取平均值。”的要求,你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上述证据系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于2023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供,证明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刘*敏的身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2页,该证据系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于2023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供,证明你与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3.柯*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该证据系你于2023年11月22日向市级交叉检查组提供,证明你的身份;
4.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乐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受委托人李*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上述证据系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市级交叉检查组提供,证明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乐荣、受委托人李*山的身份及该公司委托李*山作为代理人的事实;
5.2023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该证据系市级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及调阅废气在线监测数据、运行维护等情况;
6.2023年11月21日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该证据系市级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厂区油泥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及在线监控房位置等情况;
7.2023年11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14张14页,该证据系市级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及调阅2023年10月7日全过程校准记录等情况;
8.柯*波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该证据系市级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管委会1106室对你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你于2023年10月7日对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开展全过程校准的相关情况;
9.李*山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该证据系市级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管委会1106室对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山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情况;
10.刘*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527室对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该公司对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
11.《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6页,该证据系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2日向市级交叉检查组提供,证明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舟山合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合同,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期间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以及运行维护内容、费用等情况;
12.《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2022年修订)》复印件1份3页,该证据系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2日向市级交叉检查组提供,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等基本情况及第三方运维公司情况;
1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份64页,该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监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有关要求;
14.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鲍杭治、干亮亮、郭宪民的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