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赵*权)
发布日期:2024-02-2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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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队

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8***********018,住址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

2023年12月20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小干岛小干大桥东侧第一个十字路口检查,发现你驾驶的车牌号码为浙BSC*** 的白色江铃全顺牌小型客车内装载有金马牌废船用铅酸蓄电池(12V200Ah)、阀控密封式废铅蓄电池(12V100Ah)和电动摩托车用废铅酸蓄电池(12V28Ah)等废铅蓄电池3520kg,部分废铅蓄电池存在鼓包、接线柱锈蚀现象,船用废铅酸蓄电池内存有液体且部分船用废铅酸蓄电池加液口盖子缺失,存有的液体经pH试纸测试呈酸性。你无法提供废铅蓄电池收集资质证明、危废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涉嫌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无证收集的3520kg废铅蓄电池予以扣押,并当场告知你实施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赵*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微信截图12份7页,以上证据系你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供,证明你的身份、你对车牌号码为浙BSC*** 的江铃全顺牌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你的车辆驾驶资质和你在2023年12月20日与相关人员联系收购废铅蓄电池及费用支付等情况;

2.2023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检查时你的浙BSC***小型客车所处位置、废铅蓄电池装载情况、船用铅酸蓄电池内液体pH试纸测试情况等;

3.2023年12月20日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检查时你的浙BSC*** 小型客车所处位置;

4.2023年12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8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的浙BSC***小型客车内废铅蓄电池装载、船用铅酸蓄电池内液体pH试纸测试等情况;

5.2023年12月20日称重计量单1份1页,该证据系你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万邦船舶重工(舟山)有限公司地磅过磅称重时出具,证明你的车牌号码为浙BSC***的小型客车及装载的废铅蓄电池总重量5440kg,小型客车空车重量1920kg,废铅蓄电池净重量3520kg;

6.电子汽车衡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2页,该证据系万邦船舶重工(舟山)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供,证明该公司地磅已经过计量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检定日期2023年8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8月17日;

7.《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舟环(普)查(扣)〔2023〕1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5页,证明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无证收集的3520kg废铅蓄电池予以扣押并向你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8.2023年12月20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2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无证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实施扣押时制作,证明扣押现场情况和向你告知扣押依据、救济途径等情况;

9.2023年12月20日查封(扣押)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无证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实施扣押时制作,证明扣押地点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村马峙西路29号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所处的位置;

10.2023年12月20日查封(扣押)现场照片证据6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无证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实施扣押时现场拍摄,证明对你无证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过磅称重和实施扣押等情况;

11.赵*权调查询问笔录1份7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7室对你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你当日在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的数量、支付费用等情况;

12.孙*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微信收款截图1份1页,以上证据系孙*付向我局提供,证明孙*付的身份及你向孙*付支付收购废铅蓄电池费用的情况;

13.孙*付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7室对孙*付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你当日在孙*付处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的数量、费用支付等情况;

14.2023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你对封存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村马峙西路29号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的废铅蓄电池破损情况核查确认时制作,证明核查现场情况、废铅蓄电池破损情况、船用铅酸蓄电池内液体pH试纸测试情况等;

15.2023年12月21日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你对封存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村马峙西路29号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的废铅蓄电池破损情况核查确认时制作,证明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的位置;

16.2023年12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3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你对封存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村马峙西路29号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的废铅蓄电池破损情况核查确认时拍摄,证明核查现场情况、废铅蓄电池破损情况、船用铅酸蓄电池内液体pH试纸测试情况等;

17.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该证据系刘*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供,证明刘*的身份;

18.刘*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7室对刘*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刘*介绍你向孙*付收购废铅蓄电池的数量、费用支付等相关情况;

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废铅蓄电池的危废代码为HW31(900-052-31);

20.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该证据系你于2023年12月21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2室向我局确认并签字,证明你接受送达的地址准确、有效;

21.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干亮亮、罗芳、郭宪民的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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