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1***********014,住址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
2023年12月20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调查发现,你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小干岛小干商业广场北侧的场地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并将违法收集的4只金马牌船用废铅酸蓄电池(12V200Ah)和330公斤的其他废铅蓄电池出售给上门收购的赵保权,共收取人民币4125元。你的行为涉嫌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赵*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微信截图12份7页,以上证据系赵*权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供,证明赵*权的身份、车辆驾驶资质和其对车牌号码为浙BSC*** 的江铃全顺牌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以及其在2023年12月20日与相关人员联系收购废铅蓄电池及费用支付等情况;
2.2023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检查时赵保权的浙BSC***小型客车所处位置、废铅蓄电池装载情况、船用铅酸蓄电池内液体pH试纸测试情况等;
3.2023年12月20日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检查时赵*权的浙BSC*** 小型客车所处位置;
4.2023年12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8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赵保权的浙BSC***小型客车内废铅蓄电池装载、船用铅酸蓄电池内液体pH试纸测试等情况;
5.赵*权调查询问笔录1份7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7室对赵*权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赵*权当日在你小干商业广场北侧的场地收购废铅蓄电池的数量、费用支付等情况;
6.孙*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微信收款截图1份1页,以上证据系你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供,证明你的身份及赵*权向你支付收购废铅蓄电池费用等情况;
7.孙*付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7室对你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你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及向赵*权出售废铅蓄电池的数量、收取费用等相关情况;
8.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该证据系刘*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供,证明刘*的身份;
9.刘*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7室对刘*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刘*介绍赵*权向你收购废铅蓄电池的数量、费用支付等相关情况;
10.2024年1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你在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村马峙西路29号的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对你收集并出售给赵*权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指认时制作,证明你收集并出售给赵*权的废铅蓄电池的型号、数量等情况;
11.2024年1月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1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你在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村马峙西路29号的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对你收集并出售给赵*权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指认时制作,证明你收集、出售废铅蓄电池的场地位置和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的位置;
12.2024年1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3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你在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马峙村马峙西路29号的舟山港海通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对你收集并出售给赵*权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指认时拍摄,证明你对收集并出售给赵保权的废铅蓄电池现场指认情况;
13.孙*付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7室对你补充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你无证收集、出售废铅蓄电池等相关情况;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废铅蓄电池的危废代码为HW31(900-052-31);
15.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该证据系你于2024年1月11日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522室向我局确认并签字,证明你接受送达的地址准确、有效;
16.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干亮亮、罗芳、郭宪民的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