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准确认定船舶性质,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偷渡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区水域正常管理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消除海上安全隐患,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印发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普陀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有力推进我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成立普陀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由区政府办副主任任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六横海事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员(附件),统一组织协调“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联合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开展“三无”船舶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根据认定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安、海警、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及所属镇、街道(管委会)等部门参与认定工作。
二、联合认定工作办法
(一)申请认定单位。
1.各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涉嫌“三无”船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申请认定。
2.各镇、街道(管委会)查扣的涉嫌“三无”船舶的,如需要认定,可以由所属镇、街道(管委会)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申请认定。
3.其他需要申请认定的单位。
(二)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三无”船舶认定的单位,需书面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提交申请,并提交需要认定船舶的相关资料。
2.联合认定小组对申请认定的船舶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勘验和数据对比等。
3.联合认定小组召开会议,经集体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出具联合认定意见,并确认船舶的性质(涉渔或非涉渔),为依法处置“三无”船舶提供依据。
4. 联合认定小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由区政府将认定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情况复杂、认定困难的,可以延长至45日。
(三)认定依据。
按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印发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执行。
附件:普陀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名单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普陀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名单
组 长:汤光毅 区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赵安刚 区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方一园 区港航分中心副主任
郑书怡 沈家门海事处副处长
马甲益 六横海事处副处长
成 员:丁荣祖 区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监科(渔政渔监站、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科长(主任)
朱健灵 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海洋行政执法中队(区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中队长(主任)
戚彬彬 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六横分中心港航服务科科长
薛文海 沈家门海事处马峙大队副大队长
朱政栋 六横海事处沙岙海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黄寅骁 区渔船检验站站长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陀区“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