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SBJ23330000300543890的长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个体户陈心影销售的长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怀疑是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或用药后未过休药期导致农残超标。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于涉案长豇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题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4年3月7日